宋律师,广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根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2014月1日,我在某医院分娩时因失血过多,医院为我输血400ml,该血源系医院违规采血,且采血行为之后遭到了卫生局的处罚。12月3日,我经检测确认为HIV-1抗体阳性。请问:我应找医院还是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例中,因血液不合格,医院及血液提供机构均存在过错,你可向医院及血液提供者中的任一机构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请求两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在实践中,由于患者很难了解到医疗产品生产者的具体情况,而医疗机构因为合同关系和自身行业的性质等,对医疗产品生产者的情况更为清楚,根据的本条规定,为了方便受害患者获得赔偿,患者既可以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还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
如果患者仅选择起诉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又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机构不仅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还可以同时向他们主张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因为,在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二、关于协商赔偿的运用
我们认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也就是说,在发生上述损害情形时,为避免相对漫长的诉讼程序时,患者可以选择非诉讼的维权方式。即患者可以直接与医疗机构接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于产生损害的根源在于生产者生产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因此,为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考虑与医疗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等因素,主动向患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患者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和解或者患者未能与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协议,患者有权依据本条的规定直接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中,基于上述;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规定,如果患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共同被告。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受害患者的证明达到相当可能性时,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成立医疗损害责任。